相互协商程序(MAP)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主管当局”)根据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过程。税务总局近期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于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与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相比,新办法适用的范围扩大到缔约对方提请的相互协商案件和中国税务机关主动提请的相互协商案件。此外,新办法对相互协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程序、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使相互协商程序的处理过程更加透明和高效,提高了跨国税收争议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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